1、《公司法》第16条:
公司投资其他企业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决议的章程中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以及个别投资或者担保的金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向公司股东或者实际管理者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被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这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持有的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民法总则》第61条:
根据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进行的民事活动,其法律结果由法人接受。 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对方
3、《合同法》第50条【越权代表】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4、《九民会议纪要》
17 .【违反《公司法》第十六条构成越权代表】……根据该条规定,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可以单独决定的事项,应当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构的决议为授权基础和来源。 法定代表人未经许可擅自向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 人民法院根据《合同法》第五十条关于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规定,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区分债权人是否善意认定合同效力。 债权人善意的,合同有效。 相反,合同无效。
20 .【越权担保的民事责任】根据前述三条规定,担保合同有效,债权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合同无效,债权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支持,但是可以按照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担保无效的规定处理。 公司举证,债权人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或者伪造或者变造机关决议类的,债权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无效后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支持
5,《民法典》 :
法人法定代表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产生效力。
附上笔者总结的思考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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