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修期为开除期,不发生中止、中断、延长。 债权人不使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免除保证期届满保证人的保证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692条第1款,“保修期是保证人确定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延长。 ”
一、保证期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
保修期是保证人确定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 保证人只在保证期间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不让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修期满的情况下,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
二、保修期为开除期。
保修期是开除期,到期后失去权利。 这符合开除期间的法律特征。 排斥期是法律规定的某种民事权利有效存续的期间,通俗地说就是除权期,期满后就失去了权利。 这要求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权利,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三、保证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延长。
侦察期具有一定的刚性,不具有诉讼时效那样在满足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中止、中断、延长的弹性。 作为排斥期间的一种,同样保证不发生中止、中断、延长。 担保期为具体确定期,债权人在担保期内不行使权利,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
四、担保期迟于主债务履行期限。
根据《民法典》第692条第2款的规定,“债权人和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 但是,约定的保修期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修期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
1、约定的担保期应当晚于主债务履行期。
的担保期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未约定担保期。 那么,有效担保期的约定只能在主债务履行期之后。 原因很简单,“早于主债履行期限,或与主债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债务人履行期限尚未到,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的担保期当然也未开始。 不能要求保证人对没有开始履行的义务承担保证责任。
2、约定不明或无约定的保证期,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为保证期。
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才履行履行义务,债务人承担履行义务。 有义务才有保证。 债务人未开始履行义务时,保证人当然没有担保义务。
五、保证期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
担保期是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期间,是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期间。 保证期也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 保修期以外,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比保修期早,债务人的债务未达到履行期限,不需要履行义务。 不存在的东西不需要保证。
担保期限届满,债权人不对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免除保证人的担保责任; 保证人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应当及时让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不会因债权人的请求、保证人同意履行义务等理由而发生保证期间的中止、中断、延长。 保证人在保证期间不履行保证义务的,债权人应当及时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让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