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是债务人或者第三方将其动产交给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作为债权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优先收取该动产的变卖价款。
质押不是担保,质押和担保属于两个概念。
质押合同一般以物作为担保,债务人不偿还,依法拍卖质押偿还债务,担保合同、担保人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按质的不同,质押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我国担保法只规定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该财产称为质物,提供财产的称为出质者,享有质权的称为质权者。 担保必须签订书面合同,质押合同在成立时生效(与以往认为质押合同是实践合同的观点不同,新观点下质押合同也必须是诺成合同),质押合同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
质权有动产质权和权利两种。 动产质权是指可以移动,因此不损害其效用的物的质权; 权利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权利。
动产物权人因保管不当造成灭失或者毁损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可能导致灭失或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交付质量物或者提前清偿债务返还质量物,出质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保证。 出质未提供的,出质人拍卖或出售出质物后,可以优先领取或提供给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方。
质权人对权属质押注明兑现日或提货日的各种权证日期早于债务履行期的,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提货,并与质证人协商兑现的价款或提取的货物可以用于清偿债务或与质证人约定的第三方提存依法以可转让的股份或者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版权中的产权出质的,出质人和出质人应当在签订书面合同后,向证券登记机关或者其管理部门进行质量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因为没有出示具体来源的法条,所以大概说明一下吧。 法律上,存续期间是指合同或权利的有效期,在此期间内法定有效或约定有效。
不知道的第三者是针对知道的第三者的。 例如,让第三方知道是指,明明知道一个物品或权利有法律上的瑕疵,却为了损害相关人员的权益而故意购买。 对此,不知情的第三方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了同样的法律行为,不知情的人不责备,法律上不知道的第三方不受惩罚性处理,知道的第三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